服务条款
Allgemeine Geschäftsbedingungen
§1 适用范围与概念定义
(1) BeOriental Books UG公司(地址:Kätnerweg 59, 22393, Hamburg, Deutschland,下称”我们”或”BeOriental Books”)通过网站https://bobobooks.de运营商品在线商店。以下通用条款与条件适用于我们与客户(下称”客户”或”您”)之间的所有服务,以订单确认时的最新版本为准,除非另有明确约定。
(2) 本条款中”消费者”指非出于商业或自营职业目的而达成法律交易的自然人。”经营者”指在达成法律交易时行使其商业或自营职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具有法律人格的人合公司,其中具有法律人格的人合公司指具有取得权利和承担债务能力的合伙公司。
§2 合同成立与合同文本存储
(1) 通过我们在线商店https://bobobooks.de下单适用以下合同签订规定。
(2) 我们网站上的商品展示不具约束力,不构成具有约束力的契约要约。
(3) 订单到达我们在线商店后适用以下规则:客户通过成功完成在线商店设定的订购流程提交具有约束力的契约要约。订购流程包含以下步骤:
选择所需商品
点击相应按钮添加商品(如”加入购物车”等)
核对购物车信息
点击相应按钮进入订单概览(如”前往结账”、”前往支付”、”查看订单概览”等)
输入/核对地址和联系方式,选择支付方式,确认服务条款与撤销权说明
点击”立即购买”完成订购。此操作构成您的具有约束力的订单。
合同于三个工作日内我们向您指定邮箱发送订单确认邮件时成立。
(4) 合同相对方为BeOriental Books UG, Kätnerweg 59, 22393, Hamburg, Deutschland。
(5) 下单前可通过浏览器打印功能打印或电子保存合同数据。订单处理及合同订立所需的所有信息(特别是订单数据、服务条款和撤销权说明)将在您触发订单后通过电子邮件部分自动发送。合同成立后我们不予保存合同文本。
(6) 输入错误可通过常规键盘、鼠标和浏览器功能(如浏览器”返回”按钮)修正,也可通过提前终止订购流程、关闭浏览器窗口并重新操作实现。
(7) 您须确保预留的电子邮箱地址准确有效,且邮件接收在技术上有保障(特别是不会被垃圾邮件过滤器拦截)。
§3 合同标的与产品核心特征
(1) 本在线商店的合同标的为:商品销售。具体商品信息请参见我们的商品页面。
(2) 商品核心特征详见商品描述。
(3) 数字产品销售适用产品描述中明示或根据具体情况推断的限制条件(特别是对目标环境的硬件和/或软件要求)。除非另有明确约定,合同标的仅限产品的私人与商业使用权限,不含转售或分许可权利。
§4 价格、运费与交付
(1) 各报价所列价格及运费均为含税总价,包含所有价格构成要素。
(2) 除非我们明确提供账期支付方式,商品价款应在产品交付前付清(预付款)。可供选择的支付方式将通过在线商店相应按钮或各报价页面明示。除非单项支付方式另有规定,付款请求权应立即到期。
(3) 除非特定商品标明包邮,产品交付可能产生运费。运费将在报价页面、购物车系统及订单概览中明确告知。
(4) 所有产品(除产品描述中明确标注外)均具备即时发货条件(交货期:收款后1个工作日)。
(5) 配送区域限制:仅限以下国家: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克罗地亚、塞浦路斯、捷克、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
§5 留置权与所有权保留
(1) 您仅可就同一合同关系产生的债权行使留置权。
(2) 在货款全额付清前,商品所有权仍归我们所有。
§6 撤销权
作为消费者您享有撤销权。具体内容参照我们的撤销权说明。
§7 责任限制
(1) 除下列例外情况,我们对违约行为及侵权行为的责任限于故意或重大过失。
(2) 因轻微过失导致人身伤害或违反合同核心义务时,我们承担无限责任。若因轻微过失导致履约延迟、履行不能或违反合同核心义务,对由此产生的物质损失与财产损失的责任以合同典型可预见损失为限。合同核心义务指保障合同正常履行、其违约将危及合同目的实现、且您通常可信赖其得到遵守的义务,特别包括我们在§3中约定的履约义务。
§8 合同语言
合同语言仅限德语。
§9 质保/客户服务
(1) 质保遵循法律规定。
(2) 对经营者的交货质保期为12个月。
(3) 作为消费者,请在合同履行时及时检查货物/数字产品或所提供服务的完整性、明显瑕疵及运输损坏,并立即向我们及承运人提出异议。未履行该义务不影响您的法定质保权利。
(4) 我们的客户服务邮箱service@beorientalbooks.com负责处理咨询、投诉与异议。
§10 最终条款/争议解决
(1) 适用德国法律。对消费者而言,此法律选择不影响其常居国强制性法律规定提供的保护(有利性原则)。
(2) 明确不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3) 若客户为商人、公法法人或公法特别财产,所有合同争议的管辖法院为供应商所在地法院。